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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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37441.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每笔垫付款为基数,从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