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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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兴茂侏罗纪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兴茂侏罗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6169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1起至归还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为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山西兴茂侏罗纪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兴茂侏罗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