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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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94035元及利息(其中176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13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23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16072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10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58.2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48239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1939165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111328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793元,被告***负担66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