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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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有关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已于2020年4月22日向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按月租金100000元的标准支付使用费;

五、驳回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受理费30584元,由***负担,***已预交12800元,剩下17784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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