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骄无纺布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有关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已于2020年4月22日向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租赁物;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0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按月租金100000元的标准支付使用费; 五、驳回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受理费30584元,由***负担,***已预交12800元,剩下17784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