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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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歌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8797.64元,合计14079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6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8056.13元,合计104056.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50元,由原告***承担96.50元,由被告***承担1724元,由被告***承担73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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