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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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224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敏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波、张燕霞,均为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农业银行怀集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1元、其他诉讼费44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07年6月19日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案号:(2006)怀法执字第721号】。之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以(2020)粤1224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06)怀法执字第721-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之后,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20年6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方案为被申请人支付16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本息,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将执行款16000元缴交至本院暂存款账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本院(2020)粤1224执恢77号执行案结案。鉴于案件实际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粤1224执恢7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