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与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2018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续展确认书》已于2018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租金42,219.6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止的租金896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水、电费及线路损耗费共计3320.1元。

五、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律师费5000元。

六、被告广东海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迁出汕头市长江路8号19层01号房之3。

七、驳回原告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78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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