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借款本金68000和利息5969.41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