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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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给原告***9375.56元,该款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应赔偿给原告***3125.19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福建省永春鸿业汽贸有限公司车队对***应支付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应赔偿给原告***3125.19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5、被告厦门中慧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应支付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