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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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081906.23元; 三、驳回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26元,由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5000元,***、***负担138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37元,由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2750元,***、***负担97987元;审计费120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