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货款215048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利息损失989223.62元(按日0.5‰,自2015年11月1日暂算至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70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394元,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76元。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