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精一重工有限公司 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借款本金8750000元、利息6150.58元、逾期罚息89922.66元,合计8846073.24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公借贷字第ZH1700000113895《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相应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精一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中的借款本金8750000元及第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果被告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有权对新市监抵登字[2017]第[6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7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精一重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35元,减半收取计37167.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负担200元,由被告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精一重工有限公司、***、***、***、***负担369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