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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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连翔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1677.5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