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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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嘉源时代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占有保护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湖北棕盛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与***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12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的商铺占用费2316.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53.60元,由被告***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