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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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长阳伟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含江春节检查费)的经济损失12125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125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111.90元,共计赔付151361.90元,扣减原已垫付的5000元,余下146361.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支付127056.60元,给被告***支付19305.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48元,司法鉴定费2200元,合计2848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已支付鉴定费1500元,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原告支付1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