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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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欠款本金6000000元、期内利息288266.68元,并自2019年12月13日起分别以本金6000000元、期内利息288266.68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罚息、复利直至本金、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欠款本金3700000元、期内利息224664元,并自2020年3月14日起分别以本金3700000元、期内利息224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计算罚息、复利直至本金、利息清偿之日止; 三、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律师代理费17460元;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就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该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XXXXXXX厂房及附属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30元,减半收取为41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15元,由湖北陈小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