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开发区金宇机械厂 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632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开发区金宇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东宇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开发区金宇机械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