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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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森鸿商贸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皖0303执1316号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安徽森鸿商贸有限公司、吕建鑫、吕建家、穆士兵、傅珊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森鸿商贸有限公司、吕建鑫、吕建家、穆士兵、傅珊珊拒不履行应尽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森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35532A,法定代表人:吕建鑫,身份证号码:)、吕建鑫(身份证号码:)、吕建家(身份证号码:)、穆士兵(身份证号码:)、傅珊珊(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