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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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润宁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开化益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润宁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借款本金834974.33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69788.29元,其余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最高担保金额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848元,由被告浙江润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