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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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3919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 负责人:张缨,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浩,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蚌埠市鸿申特种气体压缩机厂,住***。 投资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闫小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鸿申特种气体压缩机厂、***、***、***、***、***、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珊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