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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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伊美汇美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伊美汇美妆店营业款1494230.6元并支付利息(以1494230.6元为基数,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8元减半收取9124元,由被告河南省中大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