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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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