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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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周口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项城市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城市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38625.02元及利息9214.50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口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城市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2640元; 三、被告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项城市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0元,由被告周口米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19元,原告项城市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