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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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集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含被告***出具的《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承诺书》)均为有效合同;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及罚息(已付利息3.77元予以扣减); 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