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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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1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4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