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天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警察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11511.32元,并以10426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警察学院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被告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警察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