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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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26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 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小飞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雯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