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26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

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小飞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雯静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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