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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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民初2806号之一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洪安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子扬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