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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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京英偿还原告焦俊义借款3,878,753.11元及利息1,335,100.5元,以及2019年4月1日后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焦俊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8元,减半收取计26,484元,由被告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京英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焦俊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京英有银行存款,现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线索。 三、经查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有厂房、土地现已查封,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有其他案被执行人同为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待一并处理,申请执行人焦俊义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泰恒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王京英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 五、以上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29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