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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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祁县盛世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河北隆庆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0109.4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三、被告河北隆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被告祁县盛世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1928.5元,由原告***负担964元,被告祁县盛世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