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金阳分公司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签订的《瓶气供应及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于2020年7月27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货款45116.98元和违约金3124.08元,后续违约金以45116.98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副本为6份,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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