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7005.88元,扣减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给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费100000.00元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给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为1157005.88元。

二、驳回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5元,减半收取8387.5元,由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77.5(已付),由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710元(与上述执行款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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