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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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4民初78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若宁。 委托代理人楼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事特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继仁。 委托代理人邵爱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百事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特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东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财保永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佳,被告百事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爱媛、王笑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财保永康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254864.63元及评估费59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永康市众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升公司”)向原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单号为PQBB201533070000002382),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房屋,保险金额为11095000元,保险期限共24个月,即自2015年11月2日17时起至2017年11月2日17时止。2017年5月17日,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100号的被告百事特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造成原告厂房受损,烧毁厂房及厂内产品、设备等物品若干。永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永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百事特公司2号厂房二层仓库,起火点为仓库东南侧(距东侧墙体6.6至7.6米,卫生间北侧外墙体0米至1.1米,高度1.5米范围),起火原因为电表箱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2018年5月28日,众升公司与原告达成赔付协议,由原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众升公司因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1254864.63元,并于2018年5月31日向众升公司指定账号支付了上述理赔款。原告认为,此次火灾系因被告引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取得了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自身利益,特提出起诉。 被告百事特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和永康市众升工贸有限公司是相同的股东和投资人。众升公司的所有土地厂房都是被告投资兴建。本案的涉案投保人即是被告,和众升公司相关的所有厂房土地支出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被告与众升公司属于保险法第62条规定的混同情形,原告是明知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