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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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1.***,农业银行曹县支行青堌集分理处,账号62×××15;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曹县支行南李集分理处,账号62×××66;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县支行南李集分理处,账号62×××89)、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财产名称、规格、数量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