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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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01813.71元及利息损失19990元(以垫付总额101813.7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计算至起诉日2020年6月3日,共计1488天,按年利率4.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付原告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垫付款项之日的利息损失(以101813.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