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创行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市永福杯业有限公司 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27楼西的不动产【房权证号:dc00030775,土地证号:永国用2015第385号】的查封。 二、原被执行人浙江永福金属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27楼西的不动产【房权证号:dc00030775,土地证号:永国用2015第38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永康市创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永康市创行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永康市创行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