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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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豫1328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南阳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3793.31元;(二)、南阳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补偿***物业服务费损失565元; 二、撤销本院(2018)豫1328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南阳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燃气初装费2500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阳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