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浩宇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659元;

二、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浩宇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7659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2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至该款付清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7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6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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