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 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37.73元,并支付以52137.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964元,由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连带负担1252元;本案反诉受理费638元,由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8元,由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