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
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137.73元,并支付以52137.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964元,由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连带负担1252元;本案反诉受理费638元,由深圳市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和惠州佳之讯电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8元,由珠海市国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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