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100元;

二、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计至2017年11月23日;以39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原告珠海瑞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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