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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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透支欠款本金29996.54元、手续费550.16元、利息2749.01元(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欠款本金29996.54元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2元,公告费439.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