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402民初36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万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海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现金共计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收据。现原告需要用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推拖,至今没有给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共欠原告***、***100,0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每月的月底之前支付被告6,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

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视为被告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并以剩余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2%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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