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三、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6493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11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593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四、驳回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14元,减半收取10257元,由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182元,由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或申请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4元,由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364元,由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余额部分,浙江德迈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7-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