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荣丰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荣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1711.6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29元,合计2196元,由被告浙江荣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5-25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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