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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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于2010年3月2日签订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归还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借款本息合共44313.26元,以及此后的罚息(罚息以所欠的本金42389.4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14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科技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肇庆市大旺区迎宾大道德华花园3号楼404房的房屋,在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