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18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负担1391元。鉴定费(重新鉴定)2470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2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