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2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陕西宝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原告已预交)、送达费225,共计15625元由被告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