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雪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元海医疗费28540.82元、医院伙食费87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8300元、鉴定费2260元、误工费59200元、残疾赔偿金49912元、车旅费394元,合计152176.82元,由被告崔雪光承担90%计136959.14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41959.14元。

二、被告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杨元海负担652元,被告崔雪光负担157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31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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