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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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432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本金171640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2011年11月30日;自2011年12月1日起,按照本金171640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元,由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119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