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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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清远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028.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0日起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大北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8元,由被告新丰顺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